两岸共同保钓制高点(3之2)-中日战后政治安排尚未结束

战后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台北北京政府均没有参加,而是分别在1952年及1972年与日本签署和平条约与联合声明。从政治上来看,两岸分别与日本签署和平条约与关系正常化,是否就等于战后中国与日本的政治安排已经结束?和平条约的法律程序是否已经完成?我的看法是并不尽然。

德国例子可证

战争后的和平条约签署到两个问题,一是赔款、二是领土。第一个问题,即使一方同意日本不要赔款,或两岸政府均同意日本不要赔款,是否就表示日本不要赔款的法律程序已经走完?第二个问题,两岸在与日本签署的条约中均无提及钓鱼台列屿领土的归属问题,是否即表示这个问题两岸均没有异议

日本以战败国身分取得战胜国的领土,反映出二战后中日之间领土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在法理上,还需要一个可以包括如何处理领土与赔偿问题在内的中日和平条约。

举另一个同样是战后分裂国家,德国的例子,看看欧洲国家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二战结束后,苏联取得了波兰东边地区,波兰因而分到德国原有东部地区。新的疆界在《波兹坦公告》中由列强得到确认。由于德国分裂为东西德,奥德─奈斯线成为东德与波兰的边界。这表示,战后的德国失去了奥德─奈斯河以东大片土地新疆界的确定是战后德国与波兰必须处理,让其合法化方式就是透过当事国双边条约

由于1945年以后,德国分裂为东德与西德两个国家,但是新疆界必须要处理,否则波兰在新领土的治理将缺乏正当性。受到冷战限制,波兰只能选择先与东德处理新疆界的问题。战后东德属于华沙集团一员,因此在领土问题上自然必须符合苏联利益。1950年7月6日东德与波兰签署有关《划定德波边界协定》,确定了新疆界(即以奥德─奈斯河为界)。由于这个条约是以东德政府名义签署,只能代表是东德同意的条约,而不能说是所有德国人均同意的条约,西德政府并不接受东德可以代表德国,因此不接受。这个情形有点像北京并不同意1952年中华民国政府日本政府所签署的《中日和约》完全一样。

1969年西德的布朗上台以后,积极改善与东欧国家的关系。波兰抓到这个机会,1970年12月7日西德与波兰签署的《华沙条约》第一条,也同意了新的德波疆界。按理来说,东西德都同意了新的疆界,新疆界问题应该解决了吧。

须两岸共同参与

不过,当时西德政府明确表示,这只是西德政府与波兰签的疆界条约,在法律上只是一个临时协定性质,真正德波的疆界要等到统一以后的德国签署才算数。波兰与二战的四强(美、苏、英、法)都很清楚,在政治上,这条新疆界已经确立了,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完成。

1990年9月12日东西德与四强共同签署《二加四条约》,其中一条就是再次确定波兰与德国在1945年的新疆界,这时才为德国的东域问题划下一具国际法性质的休止符

领土与赔款问题是和平条约必然要处理的问题。虽然东西德都曾经宣称自己代表整个德国(类似于两岸说自己才是代表中国),其实在有关整个德意志民族利益上的领土问题,东西德政府双方只能代表自己的政府,而没有权力代表整个德国去处理疆界的领土问题。从这个例子中很清楚地可以看到,从1949年两岸分治起,两岸政府均仅能代表自己所管辖的人民,也是仅能代表所管辖的人民及地区,与日本签署和平条约。要彻底解决中日之间的战后政治安排,必须由统一后的中国,或两岸一起与日本共同讨论或签署和平条约。

作者为两岸统合学会理事长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