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選公寓燒雨衣縱火害人慘死 他搬出「智缺」要法官判無罪
陈姓男子2022年9月、10月凌晨分别在桃园市龟山区万寿路骑楼、复兴路公寓纵火,前案烧毁雨衣、瓦斯桶,后案导致印尼籍女看护惨死,还有6名住户分别呛伤、烧烫伤。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时,陈提出刑法第19条第1项抗辩,主张应判他无罪。记者王宏舜/摄影
刑法第19条第1项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陈还押时面对媒体询问是否习惯纵火?他未回答。
陈自幼罹患中度智能障碍,被诊断出有行为规范及情感等障碍症,国小三年级出现行为问题,高中开始偷窃、放火,但他仍有基本沟通理解及生活自理能力。陈明知不可纵火,却先在2022年9月3日凌晨2点于龟山区万寿路一段某瓦斯行以打火机点燃雨衣,熏黑瓦斯桶。
同年10月13日凌晨3点31分,陈到龟山区复兴路一段集合式公寓时,随手拿取机车上的雨衣,在楼梯间内点燃后离开,火势除延烧至骑楼内的机车和高压电板,也顺势向上延烧,住在公寓3、4楼的黄姓夫妇、夏男、张女、林男、张男等6人或因闻到浓烟、或因屋外燃烧声响惊醒,仓促下楼逃生、或待等待救援。印尼籍看护友莉逃至顶楼楼梯间,却因大火、浓烟而来不及逃,全身大面积三度灼伤,热休克不治。
桃院认为陈在公寓1楼共用楼梯间拿打火机引燃雨衣,经消防队抢救后,公寓梁、柱、屋顶及支撑壁等主要结构未坍塌、倾圮,未达「烧毁」程度,陈触犯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被害人友莉逃生不及的杀人罪和黄姓夫妇、夏男、张女、林男和张男等6个杀人未遂罪。
桃院审酌陈虽是中度智能障碍,但他确实知道不该纵火及纵火的后果,先后在两处公寓共用楼梯间用打火机点燃雨衣,不顾现场居民众多、一楼有瓦斯行,纵火除导致伤亡,也造成公寓所有或使用者财产损害;考量陈无业、与双亲同住,母亲无法提供适当管教或劝导,长期束手无策,且有多次纵火纪录,判14年刑且刑后监护5年。
案经上诉,高院今行审理程序,陈认为他符合刑法第19条第1项要件,法官应判他「无罪」。审判长向陈的律师表示,陈的危害性这么大,要主张无罪恐令人难以接受,要求一周内补状。本件今辩论终结,定4月11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