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老年年金期间死亡 遗属可择领给付

为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劳保被保险人在领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符合请领条件的遗属可选择请领「一次请领老年给付扣除已领年金总额差额」或「遗属年金」。此为示意图。(赵双杰摄)

为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劳保被保险人在领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符合请领条件的遗属可选择请领「一次请领老年给付扣除已领年金总额差额」或「遗属年金」。

劳保局表示,劳保老年年金的发给是自被保险人申请当月起,按月发给至其死亡当月止,遗属应自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检具如死亡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通知劳保局,并办理后续「老年差额金」或「遗属年金」的择领事宜。

劳保局说,依据劳工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在2009年1月1日劳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劳保年资,且退保时符合一次请领老年给付的条件,又领取的年金给付总额还不到原本一次请领老年给付的金额,而于请领老年年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选择老年差额金,而老年差额金的受益人是法令直接规定,被保险人生前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其受领顺序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险人扶养的孙子女及受被保险人扶养的兄弟姊妹。

劳保局说,如果请领人是于年金施行前即退职退保,且不符合一次请领老年给付的条件,于身故后遗属依法不得领取「老年差额金」,但符合遗属年金请领条件的受益人仍可请领「遗属年金」。

至于遗属年金,劳保局指出,为按照被保险人生前每月领取老年年金金额的半数发给,给付金额不足3000元者,按3000元发给;又同一顺序遗属有2人以上时,每多1人加发25%,最多加计50%;凡是符合法定顺序及请领条件的遗属(如子女必须为未成年或无谋生能力等),尽早向劳保局提出申请。如果遗属一旦丧失请领资格(如择领老年年金、配偶再婚等),劳保局自事实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给。

劳保局提醒,在选择请领「老年差额金」或「遗属年金」时,一定要审慎考量并注意有5年的请求权时效,因经劳保局核付后,就不可以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