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遗属年金 给付标准拟提高

劳委会指出,未来将在兼顾劳保财务及加强照顾年资较短劳工生活下,评估研议提高失能及遗属年金给付标准可行性,不论被保险之年资,可选择按平均月投保薪资一定比例发给,以保障劳工及其家属之长期生活安全。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劳委会指出,未来将在兼顾劳保财务及加强照顾年资较短劳工生活下,评估研议提高失能及遗属年金给付标准之可行性,不论被保险之年资,可选择按平均月投保薪资一定比例发给,以保障劳工及其家属之长期生活安全。

劳委会强调,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导致失能者,雇主应依劳动基准规定支付职灾补偿费用,如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可请领劳保失能年金,并加计20个月职灾失能补偿一次金。

例如劳工死亡,遗属可请领遗属年金并加计10个月职灾死亡补偿一次金。另可依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规定,再加请领失能生活津贴每月最多8,200元,死亡者补助家属10万元。

劳委会指出,为提供劳工朋友及其遗属长期的生活照顾,98年1月1日开办劳工保险年金制度时,法已明定于年金施行后之加保者,应请领年金给付,并参采其他国家实施年金经验,以劳工加保年资及平均投保薪资作为计算失能及遗属年金给付金额基础

同时,为了照顾年资较短或投保薪资较低的劳工,劳保年金定基本保障,失能年金为4,000元,并有眷属补助最多加计50%,可领6,000元;遗属年金基本保障为3,000元,并依遗属人数加发至50%。至有关请领遗属年金的条件,系依照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49号解释基于社会保险属性考量遗属需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及无谋生能力等要件而制定,并非惩罚单身劳工。

另外,劳委会也强调,未来将在兼顾劳保财务及加强照顾年资较短劳工生活下,评估研议提高失能及遗属年金给付标准之可行性,不论被保险之年资,可选择按平均月投保薪资一定比例发给,以保障劳工及其家属之长期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