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公布《反间谍法细则》 「破坏统一」算违反国家安全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图/达志影像美联社,下同)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民进党立委日前提案将大陆视为「敌国」,并明订共谍的行为与刑责。大陆国务院今(6)日也公布《间谍实施细则》,认定「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会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若违反轻则赔偿或驱逐出境,重则可能会被追究刑责。

据《新华社》报导,大陆国务院今日发布第6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是为《反间谍法》的实施细则,总共有5个章节、26条,并自公布日后开始实施。

《反间谍法》界定所谓「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谓的「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国籍者。

《反间谍法》所称的「敌对组织」,则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而「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反间谍法》第39条提及的「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者;或是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者;还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讯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其他还有: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等。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也指出,对于「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而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国安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

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大陆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而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