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媒公布「中华台北」等禁用词? 原来2007年就有了

两岸关系媒体敏感话题。(图/记者张一中摄)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中国官媒新华社在2007年发布的一篇文章,突然又被翻出转载,甚至被当成大陆要加强矮化台湾证据。这篇文章明定媒体报导中的禁用辞汇,,分出「社会生活」、「法律」、「民族宗教」等进用辞的分类,还有「涉及我领土主权、港澳台」、「国际关系」等较敏感的禁用辞语,其中「中央」、「中华台北」、「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两岸三地」等语台湾主权相关的用语都被明令禁止。

据报导,新华社在《新闻阅评动态》第315期发表的《新华社新闻报导中的禁用词(第一批)》当中规定了媒体报导中不准许出现的辞汇汇集,有许多对弱势族群带有歧视意味的用语都被禁用,例如指涉身心障碍者时不可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用语。

文章中也规范提及,当报导中提到商品或医药时不得使用夸大或有广告嫌疑之词语如「最佳/最好」、「药到病除」、「根治」等用语;对艺文人士也不可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只可用「著名演员」或「文艺界人士」等。在法律案件上,新华社的规范明定在罪犯受到审判确定之前只可称呼为「犯罪嫌疑人」,另外犯罪嫌疑人家属、涉案未城年人或精神病患等皆不可公开提及姓名,以保护当事人

在「涉及我领土、主权、港澳台」的项目中,规范明订「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另外,也规范写道台湾当局政权系统时应该加上引号,如「立法院」、「行政院」等。

不得出现的字样有「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对台法律事务不得使用「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正式用语,特别严禁使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来称呼台湾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法律」一词应改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则应改为「港澳台游客来大陆(内地)旅游」。

报导中对于主权纠纷之地也有详细规范,例如不得将南沙群岛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钓鱼台不得称呼为「尖阁群岛」、新疆不得称为「东突厥斯坦」、台湾也不得称做「福尔摩沙」,若必须转述则要加注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