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证监会推《CDR办法》 回归A股最快1个月后可申请!

▲证监会公布《CDR办法》,加速推动企业回归A股。(图/视觉中国CFP,下同)

记者关卓琦综合报导

大陆证监会4日公布《存托凭证(CDR)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海外上市企业尽快回归A股,征求意见期为一个月,其他一系列配套细则文件也在制订中。未来仍要求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要发行CDR回归A股,市值要不低于人民币2,000亿元(约新台币9,200亿元)。市场预计,阿里巴巴和京东将可望成为首批CDR试点公司。

综合陆媒报导,待《CDR办法》和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之后,企业即可依照相应要求进行发行CDR的申报,大陆证监会也将启动受理相关申请的工作。依照正常程序的时间推算,最快将在一个多月以后成行。

《CDR办法》进一步明确了CDR在法律适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存托管、投资者保护、监管主体责任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主要包括6大内容:

一、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

CDR发行、上市、交易等相关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CDR办法》以及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参与存托凭证发行,须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

明确了CDR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发行CDR方式进行再融资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还规定了CDR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CDR的减持应当符合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对通过发行CDR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作出原则性安排。

三、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披露原则上适用《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就存托安排、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对确有不适用的情形设置了豁免机制。

四、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

规定存托人、托管人及其职责,对存托人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了存托协议、托管协议的必备条款,对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安排。

五、加强投资者保护。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保障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要求,同时,还针对特殊市情,设置了CDR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CDR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六、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

证监会可以对相关参与主体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措施;证监会可以对违法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以及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在《证券法》框架内,对相关参与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另外,大陆国务院3月30日公布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是作为这次《CDR办法》的「上位法」,对发行CDR的企业提出了「软、硬」两道门槛

「软」门槛是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网际网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慧、软体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硬」门槛是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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