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国宅的看过来!国宅产权移转登记期限至12月10日
▲在律师徐立信(左)协助下,陈先生(右)打赢国宅所有权官司。律师提醒,国宅买家务必在12月10日前,向法院提出诉讼,声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否则就会丧失权利。
陈先生的父亲39年前(1978年)花了48万元,向李先生买了1户台北市延平北路的国宅,但因为陈父不符国宅认购资格,所以房屋所有权无法过户。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陈父特别拿房屋买卖、让渡契约与李先生到法院公证。
虽然陈家住的国宅,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因为有公证书为凭,陈家始终不以为意。2002年,立法院修法废除《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解除国宅买卖限制,既然不再有限制,陈家便请李家协助,希望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陈家。
当时李先生已过世,房屋所有权由子女继承,但李先生的儿子却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不肯办理过户。争议一拖10多年,李先生的儿子突然在去年提告,以陈家无房屋所有权为由,要求陈家搬离国宅,不然就要付800万元给李家。
对于李家的要求,陈家无法接受,找上律师徐立信协助。审理过程中,李家对李父当年的买卖契约不认帐,对陈家提出的公证书也推说没印象。所幸徐立信向法院声请调阅当年的公证书,法院也还有存档,李家自知理亏,撤销告诉。
李家撤告后,徐立信建议陈家提告,要求李家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到陈家名下,但李家主张民法买卖契约时限15年,契约是1978年签的,就算要移转登记,也应在1993年前办理,现在早已超过时效,陈家无权要求移转。
▲陈家提出39年前法院的公证书,证明当年有花钱向李家购买国宅。
徐立信认为,《国宅条例》2002年12月11日才废除买卖限制,因此时效计算应该从该时间点起算,只要在今年12月10日前向法院声请,都算在15年的时效内。法院审理后,同意徐的主张,10月底判陈家胜诉,李家须将国宅所有权「移转登记」到陈家名下。
政府从1975年开始兴建国宅,目前全台有17万户国宅。购买国宅须符合一定资格,还要参与抽签,且不能随意买卖。《国宅条例》第19条规定,买到国宅的人须先住满2年才能出售,且买方也须具备购买国宅资格。
民间很多买家因为不符合购买国宅资格,所以房屋所有权依旧登记在原屋主名下。虽然立法院2002年12月11日修正废除《国宅条例》第19条,取消资格限制,但很多卖家已过世、联系不上,或不承认当初的买卖契约,产生许多过户上的困难,也衍生出许多纠纷。
曾协助20多户国宅买家处理所有权问题的律师徐立信提醒,因民法的买卖契约时效只有15年,从2002年12月11日起算,到今年的12月10日止,刚好满15年,只剩下1个月。所以有类似争议的国宅买家,务必要在12月10日之前,向法院提出诉讼,声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否则就会丧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