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国宅的看过来!国宅产权移转登记期限至12月10日

▲在律师徐立信(左)协助下,陈先生(右)打赢国宅所有权官司。律师提醒,国宅买家务必在12月10日前,向法院提出诉讼,声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否则就会丧失权利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陈先生的父亲39年前(1978年)花了48万元,向李先生买了1户台北市延平北路的国宅,但因为陈父不符国宅认购资格,所以房屋所有权无法过户。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陈父特别拿房屋买卖、让渡契约与李先生到法院公证

虽然陈家住的国宅,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因为有公证书为凭,陈家始终不以为意。2002年,立法院修法废除《国民住宅条例》第19条,解除国宅买卖限制,既然不再有限制,陈家便请李家协助,希望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陈家。

当时李先生已过世,房屋所有权由子女继承,但李先生的儿子却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不肯办理过户。争议一拖10多年,李先生的儿子突然在去年提告,以陈家无房屋所有权为由,要求陈家搬离国宅,不然就要付800万元给李家。

对于李家的要求,陈家无法接受,找上律师徐立信协助。审理过程中,李家对李父当年的买卖契约不认帐,对陈家提出的公证书也推说没印象所幸徐立信向法院声请调阅当年的公证书,法院也还有存档,李家自知理亏,撤销告诉。

李家撤告后,徐立信建议陈家提告,要求李家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到陈家名下,但李家主张民法买卖契约时限15年,契约是1978年签的,就算要移转登记,也应在1993年前办理,现在早已超过时效,陈家无权要求移转。

▲陈家提出39年前法院的公证书,证明当年有花钱向李家购买国宅。

徐立信认为,《国宅条例》2002年12月11日才废除买卖限制,因此时效计算应该从该时间点起算,只要在今年12月10日前向法院声请,都算在15年的时效内。法院审理后,同意徐的主张,10月底判陈家胜诉,李家须将国宅所有权「移转登记」到陈家名下。

政府从1975年开始兴建国宅,目前全台有17万户国宅。购买国宅须符合一定资格,还要参与抽签,且不能随意买卖。《国宅条例》第19条规定,买到国宅的人须先住满2年才能出售,且买方也须具备购买国宅资格。

民间很多买家因为不符合购买国宅资格,所以房屋所有权依旧登记在原屋主名下。虽然立法院2002年12月11日修正废除《国宅条例》第19条,取消资格限制,但很多卖家已过世、联系不上,或不承认当初的买卖契约,产生许多过户上的困难,也衍生出许多纠纷

曾协助20多户国宅买家处理所有权问题的律师徐立信提醒,因民法的买卖契约时效只有15年,从2002年12月11日起算,到今年的12月10日止,刚好满15年,只剩下1个月。所以有类似争议的国宅买家,务必要在12月10日之前,向法院提出诉讼,声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否则就会丧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