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礼券风险多?行政院呼吁这些注意事项免吃亏

▲▼许多公司行号公家机关喜欢买礼券送礼。(示意图记者林昱均摄)

记者张暐珩/综合报导

许多民众在过年送礼时,喜欢用买礼券方式消费;为保障民众购买礼券的权益行政院呼吁民众了解相关注意事项,以降低受骗及损失风险。目前中央政府各部会针对礼券,已公告所属行业别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其中,应记载事项包括3点,包括:应记载发行人名称面额、使用方式;履约保证责任方式;消费争议处理申诉专线

行政院指出,由于礼券属预付交易,消费风险较高,消费者购买或使用礼券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发行人有无提供履约保证机制;购买礼券前,应先充分了解商品或提供服务特性;应视需要购买适量的额度,切勿贪图高折扣;所购礼券应尽量于短期内使用完毕,并于用完前保存购入凭证;消费者经由网路所购买的礼券,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于收受礼券后7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可经由申诉管道进行申诉,以确保自身的消费权益。

此外,目前中央政府各部(会)针对礼券,已公告所属行业别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其中,应记载事项包括3点,包括:应记载发行人名称、面额、使用方式;应记载发行人履约保证责任方式;应记载消费争议处理申诉专线。

至于不得记载事项则有8点,包括:不得记载使用期限;不得记载「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不得消费」;不得记载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不得记载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不得记载发行人得片面解约之条款;不得记载预先免除发行人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不得记载违反其他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为显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项;不得记载广告仅供参考。

行政院指出,依据上述规定,礼券不可有使用期限,因此,当所持礼券上有注明期限,并印有「逾期无效」字样者,均不生任何效力。消费者仍可持该礼券消费,不受礼券上期限的限制,业者不得拒绝消费者使用。又如业者未记载履约保证机制,表示业者可能未依规定进行履约保证,民众应慎重决定是否购买,以免影响春节购物及送礼的心意

另外,行政院强调,发行人以第三方为实际商品(服务)之提供者时,不得记载较现金消费不利的情形,也不得记载消费者要求退回礼券返还价金时,加收任何费用的文字或类似意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