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孩遭驾驶撞死求偿21万 「没上狗链不应在马路」遭驳回
▲新竹地院法官则认为狗主人没有为犬只上狗炼,且未善加看管,根本不应该出现在道路上,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认定林男无过失,驳回彭妇之诉。(图为示意图,与新闻事件关/资料照)
林姓男子开车不慎辗毙彭姓妇人的马尔济斯犬爱犬,事后彭妇向新竹地院民事庭提诉,要求林男赔偿21万元,新竹地院法官则认为狗主人没有为犬只上狗炼,且未善加看管,根本不应该出现在道路上,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认定林男无过失,驳回彭妇之诉。
狗主人彭女指控,2018年4月22日上午8点多,爱犬走在新竹市公园路附近,遭到林姓驾驶人未及时注意而将牠辗死,并求偿毛还的急救医疗费用1万元、丧葬费用1万9930元、市场上同型犬售价3万元,又饲养多年顿失爱犬,受有莫大精神上痛苦,请求精神慰抚金15万元,提告请求林男给付20万9930元。
林男则认为自己并无肇责,他表示,自己当时才刚起步,车速根本不快,也无违规或不当驾驶,是彭妇的犬只当时并未系上牵绳。
法官指出,疏纵或牵系禽、畜、宠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处所有人或行为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4条定有明文。又任何人不得疏纵或牵系畜、禽或宠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40条第7款也有明文。
法官调阅案发地点的监视器画面,当庭勘验,认定未经饲主监控的家犬,驾驶人本无防止其遭车碰撞的注意义务。而彭女身为饲主,本应对犬只加以看管或以狗炼牵引,不得任由犬只在道路上奔走妨害交通,却因未遵守规定,任由媳妇黄女带犬只外出,未系狗炼也未限制其狗行动范围,任其冲出横越马路,而驾驶人根本无法事先预知或注意,所以即使当犬只突然出现,也没办法反应,全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