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土地赠2儿!老父患病求扶养「被封锁」 心寒提告讨地结果曝

▲廖男心寒2个儿子拒绝扶养,因此提告讨回赠与土地。(示意图,与本案无关/记者陈筱惠摄)

记者庄智胜/云林报导

云林一名廖姓父亲于106年将名下土地赠与甲、乙2个儿子,但112年4月,廖男发现自己罹患肝脏血管瘤等疾病,无法工作且经济状况窘迫,因此向2个儿子求助,未料2人均拒接电话,甚至将父亲廖男封锁,甚至就连发律师函2人也置之不理;廖男心寒至极,因此提告讨回土地赠与,作为将来医疗及生活费用。云林地院法官审酌后,判处甲、乙2人应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予廖男。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廖男与甲、乙为父子关系,并尽父亲责任抚养2人至成年,106年10月间,廖男以赠与名义,将其名下一块位于云林县的土地分成2份,并分别转移到甲、乙2个儿子名下。未料112年4月,廖男发现自己罹患肝脏血管瘤等疾病,没有办法工作,生活日益窘困,亟需2子扶养。

岂料廖男联系2个儿子时,2人不仅拒接电话,甚至还将廖男手机号码、通讯媒体帐号加以封锁;廖男不得已,请律师发函请求2人给付扶养费,但2人仍是置之不理、不闻不问,心寒至极的廖男,因此提告讨回土地赠与,作为未来医疗及生活费用。

对此,儿子甲男称自己生活「也不好过」,表示自己还有贷款,根本没钱可以扶养父亲;而乙男则是没有工作、无固定收入,且还负债,没有多余能力云云,因此据《民法》规定,请求减轻扶养义务。

云林地院法官考量,甲男有自己家庭及贷款等,情有可原,但乙男才32岁,无工作且无收入而无法扶养,难以作为理由,况且2个儿子说自己经济状况不佳,但却有钱能请律师,与证词相互矛盾;考量父亲廖男立场,基于亲情亦不愿狮子大开口,仅是希望加减补贴生活开支,又廖父属严父性格,不会主动与孩子打招呼,后又因贷款需努力工作偿还,亦对2个儿子家庭不够关心,但并未有虐待2子、或未尽扶养义务情况,故难减轻甲、乙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廖父自疫情后即无工作,今又罹患肝脏血管瘤等疾病,若不支出医药费,与弃自己生命不顾无异,且廖父目前名下财产仅有一部民国86年购买的老车,折旧计算后已无价值,经济状况窘困;依《民法》规定「赠与之撤销权,自赠与人知有撤销原因之时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而廖父112年4月得知自己罹患肝脏血管瘤无法工作,并于112年7月提起诉讼,足见除斥期间尚未届满,请求2子返还赠与土地有据,判处甲、乙2人应将土地转移登记至父亲名下。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