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签字离婚后又喊无意愿 涉伪造文书二审逆转

台东柳姓男子外遇离婚后,提起确认婚姻关系存在诉讼,并佯称无离婚意愿,判决离婚无效,台东地方检察署接获告发,认定柳男涉犯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嫌。(萧嘉蕙摄)

台东柳姓男子外遇离婚后,不满辛苦买下的房,沦为前妻与新欢的爱巢,提起确认婚姻关系存在之诉,欲取回房产,并佯称无离婚意愿,法院判决离婚无效,检方接获告发柳男自行伪签离婚协议书,涉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伪造文书,上诉二审逆转胜,获判无罪。

柳姓男子4年前外遇被抓包,左姓前妻提出离婚,由萧姓、潘姓友人当见证人,于离婚协议书见证人栏位签名,随后他与前妻各自签署毕,至户政事务所完成离婚登记,并将子女监护权及原先登记于他名下的房产均归前妻所有。

然而,柳男得知前妻离婚后不久另结新欢且同居,他不服气往日打拚积累的房产,由外人坐享其成,向台东地方法院家事庭提起确认婚姻关系存在诉讼,法院调查事证过程中,得悉柳男始终无离婚真意,台东地方检察署接获告发,认定涉犯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嫌,提起公诉。

柳男不服一审判决有罪,上诉二审。他辩称,确认婚姻关系存在诉讼中,为了胜诉取回财产,才会佯称并无离婚真意,但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和前妻一起去办理离婚登记时,确实有离婚的真意。

萧姓、潘姓友人证词均指出,柳男说要离婚,请他们在离婚协议书证人栏内签名,但没说明离婚原因,他们事后也没有跟柳男前妻确认她有无离婚意思。

左姓前妻也称,柳男外遇对象逼迫我们离婚,但他后来被外遇对象赶走,无家可归,才提诉想要争回离婚协议分归由我取得的不动产和财产,不是真正想要挽回婚姻。

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审酌后,无从获得柳男犯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犯嫌的确切心证,检察官又乏积极明确证据,撤销原判决,改判伪造文书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