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立院动员警察护送陈菊报告创宪政恶例 叶毓兰提案修法

叶毓兰(叶毓兰提供)

立法院7月审查监察院长陈菊人事案,蓝绿立委引爆肢体冲突,蓝委质疑立法院动用警察权护驾陈菊,甚至阻挡蓝委向陈菊表达抗议。为杜绝日后警察权遭滥用,国民党立委叶毓兰提案修订「立法委员行为法」,明确规范国会警察权的行使

叶毓兰表示,1991年以前,立法院曾动用6次警察权,虽形成宪政惯例,但其后20多年未再使用,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关法律明确规范授权,因此警察权的使用与不使用,往往造成朝野政治攻防的失衡,而侵蚀民主宪政的基础

叶毓兰举例,2014年318学运占领立法院议场长达24日,时任立法院长王金平坚持不动用警察权,使得学运拖延扩大而影响当时政局;今年7月14日立法院审查监委人事案时,立法院调度大批警察进入院区,保护当时监察院长被提名人陈菊,破坏国会自主独立,并于议场外的院区内,限制在野党立委的人身自由及进入议场权,侵犯立委职权行使,创下宪政恶例

因此,她提出「立法委员行为法增订第7-1、7-2条文草案」,明定立法院长、副院长为维持立法院会议秩序,处理议事目的,得于立院场内动用警察权,但须遵守宪政惯例与符合国会自主独立原则。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疑义发生时,经党团提案,应在一天内召开党团协商研议符合国会自律处理方式

为维持警察调度合理性与避免执法争议,明定除派驻立法院编制内保安警察第六总队人员外,其他警察人员进入立法院院区内执行相关勤务,均需获得立法院院长书面请求或同意方得为之。

草案规范,警察不得于院区内限制立委人身自由、进出议场或妨碍其职权行使,若违反相关规定,应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从重处分;如涉及刑事责任者,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为避免警察权行使争议,相关警察人员名册与该权行使期间之相关证据应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