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查获9件猪肉违规 「没标原料产地」开罚21.9万元

国内自110年1月1日起实施「猪肉原料原产地标示」食药署与地方卫生局今年截至目前共查获9件违规,共裁处21.9万元。(示意图/达志影像)

国内自110年1月1日起实施「猪肉原料原产地标示」,无论是进口或国产猪肉食品,皆应标示猪肉或可食部位原料之原产地(国),如标示不实可依《食安法》裁处。食药署与地方卫生局今年截至9月底共查获9件不符规定,其中桃园市新兴冷冻食品混用美国和加拿大猪肉制成火锅肉片,但产地仅标示加拿大,遭依《食安法》移请检调侦办。

食药署副署长林金富说明,今年截至9月底,共完成查核猪肉及猪可食部位原料标示3万7216件次,发现9件标示不符规定,包括8件为应标示猪肉原料原产地但未标示,另有1件为标示不实;其中7件共裁处21万9000元,其余2件由地方卫生局查办中。

林金富说明1件标示不实情形,食药署于9月27日与桃园市卫生局共同查获,新兴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购入美国冷冻猪前腿肉,制成猪火锅肉片(重组肉),并与加拿大猪前腿肉混制成「猪火锅肉片(重组肉),但外包装原料原产地仅标示「加拿大」,没有标示美国。

林金富说明,桃园市卫生局已命业者下架回收违规产品,责令业者于10月2日前改正标示,使得贩售,并依《食安法》第15条及同法第49条第1项规定,移请检调侦办;另查该业者纸本交货资料与电子申报交货不符,后续由卫生局依法处办。

自110年1月1日起,不论进口或国产含有猪肉或猪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供应的食品,都应依规定标示其猪肉及猪可食部位原料之原产地(国)。如有应标未标,可依《食安法》第25条裁处3到300万元;如有标示不实,涉违反《食安法》第28条,可罚新台币4到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