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青论坛》怎么看大陆的「全过程民主」(李林杰)

大陆国新办:中国搞那一套所谓西方民主,很容易搞散搞乱。(澎湃新闻)

自民主党人入主白宫以来,民主及其理念再度成为世人所热议,民主话语再度成为各国论述的重心所在。在当下民主话语的驱力下,中国大陆亦提出「全过程民主」此一命题陈述,作为对西式民主论述的回应,也体现了「民主」这一概念在当下仍具有的至上合法性与强劲生命力。

大陆实质上并未拒斥「民主」概念所具有的合法性与生命力,后者作为政治文明化的不可逆产物实质上对各国的政权组织与话语形式造成了客观情势的必然性约束框架,无论各国的政体乃至论述所呈现的分歧是如何之鲜明化差异,「民主」于其中构成唯一正确的界定与统摄之「定性框架」,在政权形式与话语论述中呈现的,不过是于「民主」二字上加注了各色特色的前缀:「自由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乃至当下的「全过程民主」。

当我们对「民主」理念充满信心,并体认为文明之方向、人性之根本时,应当对于附加各种前缀的「民主论述」充满信心,因为这些论述本身体现了「民主」概念本身的生命力犹在与合法性犹存,「民主政治」的建设是各个国家无论如何也绕不出来的「合法性目标」;当我们对于「民主」理念的丰富性有所了解,对于「国情」内涵的特殊性有所包容,那么对于附加各种前缀的「民主论述」,我们应当给予一定程度上之「同情的理解」,后者是具体于一定「国情」下的政治建制之可能性空间的布置,并多少程度上反应了「民主」理念中的某一侧面或向度;而当我们对「政治」之「真实」有所把握,体认到在「选举」这一程序性游戏背后,共享同一权力与理念成分的「一党制」实质,我们当不执著于理念话语本身的「纯粹性」,而是着眼于「功利性」,将思考的层面下沉至「可改进空间」上,那么对于附加各种前缀的「民主论述」,则更多立足于「建设性」而非「解构性」。

对于大陆的「全过程民主」论述,在主流的舆论观点之外,当更具深一层的思考重心:这一论述所包含的「民主目标」的「可欲性」、所根植的「国情现实」的「合理性」、以及这一论述本身的「建设性空间」。这才构成具有实质意义的探讨所在。

大陆的「全过程民主」论述,首先是作为一种「价值性命题」而被加以提出,不单单指涉一种已然性的存在,更是体现一种应然性的方向,「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完善」构成「第二个一百年目标」的核心任务之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构成社会「基本矛盾」的核心内容。对于这一论述,在「方向性的把握」与「理念性的宣示」层面,应当给予「价值的肯定」,「罗马城不是一天建起来的」。

大陆的「全过程民主」论述,亦是作为一种「解释性命题」存在,受到当下之「国情」、尤其是「社会根本建制」的客观情势约束性的,是在制度框架的可能性空间内,对于「民主」理念的一种布置与操作,对此应给予「同情的理解」。这一论述本身,主要落实于「两大关系」的「具象化」:妥善的处理「党与人民的关系」及「党与法的关系」,并在「制度真空」内,即「非政权结构领域」,深化基层自治的可能性空间。论述本身的提出,也并非旨在理念的「纯粹化」,而是诉求于价值的「功利性」,于根本上是服务于「合宜的决策」:尊重人权、尊重常识、累积公益、及时止损、平衡利益、顺利调整等诉求,诠释着「全过程」一词,既是「决策环节的全过程」,更是「决策功利的全过程」。在当下的大陆,权力的扩张与增强与政治治理的绩效仍然总体呈现正相关关系的条件下,是否具备现实性上的「合理有效」与价值性上的「功利有效」构成理念评价的根本尺度,「全过程民主」论述依然凭借此一尺度定位自身。将政治立基于经验与现实之上,优于立足于理念或抽象之上。

在当下有实质意义的思考,不应当在这一论述本身的「理念之纯粹与否」,从而汲汲于「理念之纯化诉求」,而是如胡适所言,在对这一论述所包含的「民主目标」的「可欲性」、所根植的「国情现实」的「合理性」加以「同情的理解与肯定」之前提下,不拒斥其中的「目标可欲性」与「现实合理性」,抱着「一点一滴着手改良的态度」,深化这一论述本身的「建设性空间」。多作「建设性」而非「解构性」的思考与讨论。

对于大陆的「全过程民主」论述,建设性的深化路径在于,将「公」与「共」搭起可操作的「桥梁」。「公」指涉「公是非之是非」,是一个集体性与超越性的概念,衍生至公益、公利、公财、公意等,构成大陆的制度优势与话语重心所在;「共」意在「均是非之是非」,是一个可见性与可还原性的概念,是经由大家一致之认可,符合私人真实之意愿的,由经验可见、并经验还原。「公」与「共」如果不能搭起桥梁,则「共」湮灭于「公」中,而「公」泡沫为虚无,成为不具可见性与还原性的「假公之公」,即成「私」之所在。

「全过程民主」欲搭建起「公」与「共」之桥梁,在于「两大关系」的落实:以「共」为中介,以「公」为目标,以妥善处理好「党与公民的关系」为中介,落实于「党与人民的关系」之恰当;以妥善处理好「党与私权利的关系」为中介,落实于「党与法的关系」之得体,在可见性的概念范畴下,完成集体性概念、公共性范畴的还原与在场。而在「非政权结构领域」即「自治领域」内,更要以「共」诠释「公」,以「共」证成「公」,「均是非之是非」在自治空间内,方构成「公是非之是非」。

政治的困境,在于权力的有效与平衡,前者牵系权力行使的前提,后者关乎权力行使的效能,即是着眼于「公」与「共」之桥梁的妥善搭建。在不改变社会根本建制的前提下,不以「解构性」为代价,诉求于法理缝隙之源头,采用民族性智慧加以弥合,证成制度的「建设性」与逐步完善。

(作者为四川大学政治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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