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 工作1天也须给薪

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快要开学了,许多雇主以学生打工仍在试用期为由,竟拒发薪资劳委会说,即便试用期也应受劳基法保障,劳工工作1天也须给薪;过劳委会同时提醒,求职者与雇主签约,须了解契约内容,避免争议

职训局指出,劳动契约中,较常见争议性条款有:员工若在试用期内离职,将无法领取工资;若员工任职未满一定期间就离职,须赔偿公司费用科技业常见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员工于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受雇或经营与其相同或类似工作等。

目前劳基法中虽然没有试用期一词,但如果经过劳资双方合意约定有试用期,也不属违法。不过针对试用期的规定,职训局强调,劳工即使在试用期都应受劳基法保障,就算员工仅工作1天就离职,雇主都必须支付1天薪资。若发现契约内容中有问题,应立即提出与资方确认,以避免日后争议。

职训局表示,有些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契约时,会要求劳工签订最低服务年限约定,但如果公司没有在契约中同说明:未来将支出庞大费用培训自己?或公司将出资训练自己成为生产活动不可替代关键人物?职训局表示,若没有以上情形,就不应有最低服务年限约定。

有关竞业禁止条款,职训局说,较常见的期限法律接受期限2年以下,限制区域不应超出公司的营业领域范围,并以对公司有竞争性工作及行业为限。

劳委会提醒,求职者签订劳动契约宜谨慎;如果离职,也要重新检视签订契约,确认离职后有无任何须继续遵守事项,才可免除不必要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