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仍有保障 劳动局提醒:试用期离职应依法办理

陈信瑜表示,依现行劳动法令,确实没试用的相关规定,但基于契约自由诚信的原则下,雇主和劳工可依照工作特性,自由约定合理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劳工还是受到《劳动基准法》的保障,且《劳动基准法》是规定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双方约定的劳动条件如有低于,约定就无效。

陈信瑜说,实务上常见到,劳工试用期不满7天,雇主要求离职且不发工资;或是新人没办法独立作业,需要前辈带领,因此没加班费或补休;还有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才会投劳健保;事病假天数按比例给假等,这些都不符法令,属无效约定。

陈信瑜说明,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时,雇主若有延长试用期的需要,仍须与劳工再议定,若是劳工有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态度不佳等不能胜任工作,雇主不得任意要求劳工离职或自动终止契约,应依《劳动基准法》给付工资、预告期,以及《劳工退休金条例》给付资遣费,照《就业服务法》资遣通报、发给非自愿离职证明书等相关规定办理。

劳动局提醒,现今劳资争议样态百百种,劳工到职时,雇主应完整提供书面劳动契约,将劳雇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具体、明确化,面对劳工的疑问,最好能够逐一说明内容,避免双方认知有落差,导致争议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