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得无理由开除 劳动部破除三大迷思

试用期的三大迷思,第一就是「雇主是否不需要理由可以直接开除」。劳动部表示,如果试用期满后认为劳方无法胜任工作,依照劳基法规定办理资遣,注意要在10日前向主管机关资遣通报,并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书,而不能逼迫员工「自动离职」。

第二,就是「不用付劳健保、加班费」。劳动部指出,试用期的员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受劳基法的各项规范保障,包括劳健保、基本工资、一例一休,以及婚假、丧假、病假等休假。

第三则是「解雇不用给资遣费」。劳动部表示,如已确定要解雇试用期员工,雇主须依照规定发放资遣费,根据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规定,未满一年照比例计算。所以若是以月薪3.6万元计算,试用期三个月届满后资遣应支付4500元的资遣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