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贿、图利贪污行为态样 将褫夺公权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只要立委等民代收了钱,召开协调会邀请行政机关说明,或对官员施压关说,都构成贪污重罪,图为涉及立委贪渎案的前时力党主席徐永明。(本报资料照片)

民代收钱后构成贪污行为态样

国会史上最大宗立委集体贪渎案,一审判决11人有罪,目前上诉二审中,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日的裁定,只要这些立委收了钱,召开协调会邀请行政机关说明,或对官员施压关说,都构成贪污重罪并遭宣告褫夺公权。

议员或立委等民代在议场外的活动五花八门,但如果基于民代身分及职务,只是为民服务、关切,不构成贪污罪,但收了钱打电话向人施压或关说、对其他有同意权限的民代请托施压、联系代为提案或代为质询,都恐触犯收贿、图利等贪污罪。

目前高院二审中的立委集体贪渎案,太流公司董事长李恒隆,涉嫌透过白手套郭克铭等人行贿立委苏震清、陈超明、廖国栋、徐永明等,以《公司法》修法或举办公听会,施压经济部撤销太流增资登记,企图夺回SOGO百货经营权,李在2012年找苏向经济部施压。

其中靠着「太阳花运动」在政坛窜起的前时代力量党主席徐永明,被检方起诉指控,因李恒隆为了SOGO百货经营权,请托他协助办理公听会,徐开口要钱,一审遭重判7年4月徒刑。

至于立委陈超明遭检方指控收贿帮李恒隆办公听会,他应对方要求向经济部施压,指名要时任经济部次长的王美花出席,但最后次长没出席,且因陈的收费太高、效果不好,贿款遭李恒隆对半砍价,陈超明一审被判刑7年8月。

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的收贿罪重判涉案立委,由于刑事大法庭已对立委涉贪行为勾勒出违法态样,二审如果采用此法律见解判刑,再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涉案立委等人未来恐将遭重判定谳,因须宣告褫夺公权,就失去参选及从政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