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冠军亏损34%被告上法庭 律师:"承诺书"违反刚兑规定

私募有多不好干?一不小心亏钱了还有可能被人告法庭

裁判文书网一则6月17日的民事判决书中,一名私募投资者一纸诉状,将2016年的股票私募类冠军思通告上了法庭。

一年亏损34%

民事判决书显示,山东一位私募投资者通过中泰证券在2016年12月买入苏思管理的“蓝海稳定成立一期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该基金设有预警线和止损线,分别为0.8元和0.7元,但2017年11月29日,这一投资者赎回上述基金时,其投入的本金200万元只剩下132万元,也就是说投资人持有基金产品不到一年亏损率达34%。

值得注意的是,该名投资者称,2017年蓝海中心法定代表人苏思通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清算金额不足1500000元部分,一次性补偿至1500000元,无条件在2018年9月1日前兑付完毕,逾期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到期后,苏思通并未将损失补偿给投资人。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苏思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原告王春利损失人民币179405.39元。

此外,法院驳回原告王春利对被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的诉讼请求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苏思通掌管的“蓝海一号”顺利躲过2016年初的A股“熔断”,年收益达到180.92%,成为当年私募“黑马”,夺得2016年度私募冠军。

违反“刚兑”禁止性规定

该名投资者要求私募机构兑付的行为,是否和监管屡次明令禁止的“刚性兑付”相违背?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金融团队负责人合伙人张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基金管理人负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管理基金财产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如基金经理未及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止损线”和“预警线”进行操作,则将存在违反其管理义务的情形,进而应当承担投资者损失。

她表示,管理人责任义务的边界在于其是否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而不是是否达成了止损的实际结果。”如果基金经理已经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了操作,但由于该只股票的实际情况实际上未能完成止损,比如因股票停牌或跌停等原因而导致股票未能实际卖出去,则基金管理人并不对该结果负有补足责任和义务。该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止损操作的安排与监管规定禁止的‘刚性兑付’并不相同。”

那么,据该投资者所称的私募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条例

张璇表示,该“补偿承诺函”的出具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承诺,当出现约定的亏损情形时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补偿。尽管该“补偿承诺函”的出具主体并非基金管理人,而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由于苏思通是基于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出具,会被认定为基金管理人通过该方式变相向投资人提供保底承诺,进而违反了资管新规等监管规定关于禁止向投资人提供保底承诺、刚性兑付等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