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酒後騎車自撞路樹害死友人 國民法官判4年3月
台南廖姓男子去年4月2日酒后骑机车搭载颜姓友人,经后壁172甲线路段1.4公里处附近时,右偏驶撞上路树,致人车倒地,2人均受伤送医救治,颜5日伤重不治,经国民法官法庭审理,今下午宣判,认廖犯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因而致人于死罪处4年3月。
国民法官法庭审理时,廖及辩护人就检察官起诉书犯罪事实均不争执,并有检察官提出相关证据佐证,认廖犯刑法中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因而致人于死罪。但对量刑部分,检辩有争执。
台南地院指出,廖不构成自首。但承办员警案发当天经过相关搜证,透过其他车辆的行车纪录器画面、车籍资料及廖前妻的指认,在廖昏迷不能表示自己是驾驶人的情况下,员警已有确切的根据合理怀疑被告是肇事者。但考量廖肇事后昏迷无意识,错失自首的机会,此部分应在廖坦承自白的量刑因子,对他为有利的考量。
台南地院表示,廖曾于2013年因为酒驾的案件,自摔受伤而送医,而且检察官有给予1次缓起诉的自新机会,仍没有心生警惕,何况廖当天早上已有饮酒,之后才骑车去跟颜在热炒店续摊,一同饮酒,结束后廖可以选择不搭载颜,而且他也没顾及自身家庭中低收入户的情况,以及还有2名子女、母亲需要照顾,仍心存侥幸选择酒驾,所以廖行为时没有特殊值得悯恕的情状。
但考量颜与廖共同饮酒,颜知道廖是酒驾且没有携带安全帽的情况下,仍选择让廖搭载,已与一般酒驾案件随机撞到用路人有所不同,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由廖承担,颜也必须为这个结果负担一部分的责任,此部分应该对廖作有利的认定。
台南地院审酌,廖犯后在警询、侦查及法院调查时,对于案发过程未如实说明,态度仍有反复,没有真诚悔悟的心,直到审理前才坦承犯罪,且迄今未跟家属达成调解,没有积极弥补过错的作为,认廖犯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因而致人于死罪处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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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审酌,廖犯后直到审理前才坦承犯罪,且迄今未跟家属达成调解,认他犯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因而致人于死罪处4年3月。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