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股利課稅?專家:仍比照外資
面对新一年到来,台商或预计往大陆投资民众关心大陆对于台资法规有无变化,凯博会计事务所总监梁祥贤2日接受本报访问表示,目前仍按1994年台湾同胞投资法规定。此外,在陆投资的台籍股东股息红利依旧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台商在陆投资的法规依据,梁祥贤表示,自1988年由大陆国务院首次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4年发布「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到1999年国务院进一步发布「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对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予以明确的保障,如果有未规定到的,比照适用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梁祥贤也指出在新的分类统计,港澳台地区投资人、与外商投资人已分开统计。
以台资较多的上海为例,梁祥贤指出,上海在2015年发布「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2018年进一步由上海市台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又称「上海惠台55条」)。代表到上海投资可同步参考前述法规。
梁祥贤说,近几年有台商企业遇到「台籍个人股东之股息红利是否要课税」问题,他表示,目前仍按照大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年20号文)处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一直以来港澳台人员均是参照外籍人员相关法令执行。
但他提及,近期有部分上海台籍客户反映,当地税务人员认为港澳台人员应视同大陆籍人员,不能适用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暂免课税规定,这部分已反映给上海台办,台办方面正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他同时再三强调,台商台资在陆投资务必注意合规,包括企业历史、帐务都要合法清楚,这样与当地政府争取权益时,才能「天助自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