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铁局违法停权厂商1年 判国赔2290万

铁局违法停权厂商1年,造成厂商损失台北地院判应赔偿2290万余元。(翻摄台铁局官网

台铁局2014年间办理桥梁改建工程采购案,由乙正营造得标,施工期间因适逢汛期通知停工,事后却未加计工期,以厂商延误履约没收保证金并停权1年。乙正提行政诉讼救济胜诉确定,再提告求偿营业商誉损失,台北地院判台铁局应赔偿2290万余元,可上诉。

乙正提告指出,公司得标台铁局「代办嘉义市政府番仔沟桥改建工程(纵贯线K297+321)」工程采购案,2014年10月16日开工,原定2015年7月16日竣工,台铁局因汛期考量通知停工,累计停工逾6个月。公司要依契约条款解约,台铁局拒绝,甚至以延误履约期限为由没收保证金、将公司列为拒绝往来厂商。

乙正主张,若非台铁局通知停工,工程进度应该超前,台铁局却怠为核定加计工期,反而以延误为由违法解约、停权,致公司无法投标其他公共工程,停权1年期间受有营业损失,并损害商誉,故求偿4992万余元。

台铁局抗辩,本件争议是乙正违约在先,经多次催促复工仍不改正,乙正本身显有过失,应自负损失,且停权期间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标案,仍可承揽其他民间工程。

法官认为,乙正针对本件争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已认定台铁局违法,判乙正胜诉确定,足认乙正并无过失,台铁局应赔偿乙正损失,扣除举证不足部分,判台铁局应赔2290万09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