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举补助款运用之探讨
日前据媒体报导,台北市长柯文哲将把选举补助款中的1000万元拿来还给父亲借给他的房贷,不过,柯文哲说,将先结算选后到就任期间的花费,再决定剩款怎么用。而新北市长朱立伦则表示,选举补助款会用于做公益;另外高雄市长陈菊也允诺依比例捐民进党中央,结余后会捐公益。不同的当选人有不同的处理及运用方式,各当选人自当有权利来使用这笔补助款,除了成立基金会、全做公益、扣除选举时必要开销、上缴政党中央、或私自做个人私事使用等外,全凭当选人的个人意愿;此外,相关法律也并没有规范必须公开帐目或是上网供选民了解,因此目前台湾选举补助款使用非但没有法律规范,也就是没有法律责任,在道德责任及社会观感的约束力也不强,这充分说明选举补助款的使用必须要有所规范及依据,乃为刻不容缓之事。
也无怪乎台湾内政部将邀各政党、专家学者讨论选罢法规范与配套,包括选举补助款使用是否规范,以及公职与总统选罢法规定歧异之处,以进行法制化的规范及相关法律的配套修改。
根据台湾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候选人除不分区及侨居海外立法委员选举外,当选人在1人,得票数达各该选举区当选票数1/3以上者,当选人在2人以上,得票数达各该选举区当选票数1/2以上者,应补贴其竞选费用,每票补贴新台币30元。所有公职当选人且得票一定比例的人,予一定的补助款。包括当选者和未当选者都适用之;然而却忽略给了补助款后的使用情况监督及规范,当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但也必须有法律规定为妥。
选举补助款当然必须符合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公益原则等;而来自公共目的的费用自然也应当用于公共目的有关;但这些都必须要经过征询、讨论、公共参与讨论及寻求共识等程序,最后践行法律程序。对于候选人未于规定期限内领取竞选费用补贴者,选举委员会应催告其于三个月内具领;届期未领者,视为放弃领取。凡此现有规范都不足以处理补助款的使用及事后监督情况。
回顾补助款的设计无法在保障小党、无财力负担及得到足够金援等,一来鼓励有志者都能参选,二来也可兼顾选举的公平性,凡此衍生的相关问题尚多包括是否公办初选、选举经费由选务机关在各参选人缴纳一定金额后统筹处理等。
笔者认为选举补助款应明确规范禁止使用事项,以避免争议及外界不良观感,不妨可以先行扣除选举期间的必要花费,设定一定比例用于社会公益之用,一定比例供候选人自行调配,建议比例应在扣除必要花费后,百分之五十用于公益使用,并由具有公信力团体见证;倘若要捐助基金会,也应符合利益回避等原则,并将项目清楚公开于网路上,供民众检验;另外百分之五十建议可以让候选人自行决定,或上缴党中央或挪做私人目的使用,如此既兼顾社会责任也尊重候选人自由意愿,当然还是必须要经过公开讨论,找出最适合的方式。
但无论如何,关于选举补助款的使用,法制化已刻不容缓,配合时代发展及情事变迁,我们可以订出一套裁量的标准,但公开透明公益及公平等普世性原则恐怕仍必须遵守,以构建法治社会,让争议减至最低,不要因人设事而应有一致性的标准方是正办。
●作者刘性仁,北市,博,中国五权宪法学会成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讨论与声音,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