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条变43条 国赔法「扩建改装」定义更明确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已经30多年没有修正行政院会7日通过修正草案,将原本17条的条文扩增为4章43条,非但扩大国赔范围,还明确公务怠忽职守定义,并明订一定要行使求偿权,未来公务机关「错与不做」都会遭请求国赔。此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3读。▲法务部政务次长吴陈镮7日出席行政院会后记者会。(图/记者赖于榛摄)法务部表示,《国家赔偿法》自民国69年7月2日制定公布,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已逾30年未曾修正。其间与该法有关的法令适用及司法实务解释、判例(决),均累积相当丰富的经验,再加上社会环境变迁快速,现行若干条文已不合时宜或不完备,且近年來,重要行政法规包括《行政程序法》、《行政执行法》、《行政罚法》也陸续制定或修正,因此拟具《国赔法》修正草案。草案规定,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因故意或过失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受损害者,亦同。

另外,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共设施因受委托之团体或个人于设置或管理有缺失,造成人民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或财产受损害,委托之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务部次长吴陈镮在行政院会后会记者会上指出,原17条文大幅增为43条,有助明确厘清原法常生争议之处,扩大国赔范围,保障人民权益。不过,此修正草案经行政院会通过之后,尚须经立法院3读。

关于「怠于执行职务」定义法制化,吴陈镮举例,像是1995年台中卫尔康西餐厅发生大火,死亡64人,该餐厅违反多项消防营利事业登记法规,因此大火虽非政府所致,但长期空有法令不作为,经受害者申请国赔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