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定义男性不会被「强奸」 百年法条终于改了

日本百年刑法修法。(图/达志示意图

国际中心综合报导

日本刑法规定,「强奸罪」得被害人仅限于女性,也就是男性如果被性侵并不算被强奸,仅能以强制猥亵等罪名提告,然而这个施行了110年的法律日前终于修正,改为「强制性交等罪」,受害者不再仅限女性,并转为「非告诉乃论」,修正案将继续送交参院审查

综合日媒报导,强奸罪过去认为加害人一定是男性,被害人一定是女性,仅只男性利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性器官插入女性性器官内,日本刑法于明治时期的1907年颁布施行,至今虽然有过多次部分小修正,但已经不符合现在社会

本次修法制定,男性也列入被害对象,而罪行也从强迫性交延伸至其他类似行为,顾最名也改为「强制性交等罪」,并加重刑罚,最低量刑从3年变5年,而强奸伤害或致死罪的最低量刑也由5年变6年,此罪也变更为「非告诉乃论」罪。

此外,利用诠释影响力性侵未成年少年,将以新罪名「监护人猥亵罪」、「监护人性交等罪」进行审判,其处罚规定等童强制猥亵、强制性交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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