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人赴台南被檢舉惡意逼車 法官看完影片撤罰單

台中市张姓男子在去年8月间开车前往台南,因不熟路况,右转时没打方向灯,险与一辆机车碰撞,遭其他用路人检举后,警方认定有「任意骤然变换车道迫使他车让道」的违规,张被开罚3万元、计3点,张不服打行政诉讼,法官看完检举影片后,认为张行为不符合危险驾车态样,撤销罚单。

判决指出,张姓男子是台中人,去年8月26日下午开车行经台南市安平区华平路、安平路,因右转时没有打方向灯,差点与另辆机车发生碰撞,遭后方另名驾驶检附行车记录器影像后,向警方检举。

警方认定张男有「任意骤然变换车道迫使他车让道」的违规行为,依法告发后,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开罚1.8万元,记违规点数3点,参加道路安全讲习。

张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诉讼庭,提起行政诉讼,张男抗辩,他是台中人,不熟台南路况,都是依据导航软体指示,行经被检举路段时要右转,疏忽未打方向灯,但有减速要右转,也始终与其他车辆保持1公尺以上距离,没有恶意针对特定车辆有连续性挑衅行为,迫使他人让道。

法官检视检举影片后认定,张男主张因不熟路况,依车内导航指示而仓促右转,影片中张男车辆无保持紧跟或持续追及其他车辆状态,也无按鸣喇叭、闪烁大灯及其他欲使他车让道的行为,可见张难当时主观意思,应非法条规范所称「任意」、「迫使」有不计后果、目的意图的主观意涵。

法官指出,张男的驾车在客观行为,与一方不顾他方行驶于车道上,而以紧逼之方式,迫使他车为避免碰撞而需驶离车道的「任意骤然变换车道迫使他车让道」情境,并不符合,难以认定张男有恶意迫使他车让道的危险驾驶行为,与法条的构成要件不符,撤销罚单,判张男免罚,仍可上诉。

台中市张姓男子去年行经台南市时,被人检举恶意逼车,法官检视检举影片后,撤销罚单。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