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鬼脚七」醉卢超商...警头部中招「黑青」!优势警力压制

黄男去年6月间凌晨在芦竹某超商购物,因酒醉与客人发生冲突员警到场依法施以管束黄竟以脚踹员警头部成伤。(示意图/取自视觉中国CFP)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桃园市黄姓男子去年6月间在芦竹区某超商消费,酒后疑因细故与客人发生冲突,店员为免事端扩大报警处理,芦竹警分局员警到场,见黄仍企图动手与在场客人发生冲突,乃依警察职权欲执行管束,黄拒绝员警后以脚踢踹员警头部,员警将他制伏后押回派出所法办;桃园地院审理后依妨害公务执行罪判处拘役30天、缓刑2年,可上诉。

检警调查,黄姓男子去年6月14日凌晨1 时50分许,在芦竹某超商因酒后与人发生争执,芦竹警分局南崁派出所徐姓员警等人接获报案,赶往现场处理,徐员等人到场后,见黄男因醉酒动辄以言语肢体与在场客人冲突,为避免发生冲突等危险,依警察职权行使法告知黄,将施以管束,不料,黄竟仗着酒意以脚踢踹徐员头部,导致徐员头部有外伤并左颞部瘀伤之伤害,但徐员等人仍以优势警力将黄制服。

桃检侦讯后,根据员警提供职务报告、执行管束通知书、超商监视器翻拍影片医院诊断证明佐证,依妨害公务罪嫌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桃园地院法官审酌,黄男因一时失虑,经检方侦讯、地院法官审讯程序教训及刑之宣告,应知所警惕,应无再犯之虞院方因认暂不执行其刑为当,宣告缓刑2年,以启自新;另检方声请简易判决处刑,黄男因伤害之犯意,以脚踢踹徐员头部,致其头部外伤并左颞部瘀伤之伤害,触犯刑法第277 条第1 项之伤害罪嫌,但因徐员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撤回告诉,院方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审结依简易判决处刑判处拘役30天,如易科罚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1日,缓刑2年,本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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