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法官應迴避再審、非常上訴 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宪法法庭去年判决「连身条款」合宪,但认为同一法官于再审或非常上诉程序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审判,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相关机关2年内应修法;为符合宪法判决意旨,司法院院会今通过刑事诉讼法第17条修正草案,保障被告诉讼权,将于近日函送行政院会衔提请立法院审议。
除刑事诉讼法第17条之外,司法院院会今也通过刑事诉讼法第26条修正草案,排除同一检察官于再审或非常上诉的回避事由;另为保障律师或辩护人与被告之间行使秘密自由沟通权,新增刑事诉讼法第134条之1,明定律师或辩护人因执行业务,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秘密沟通之纪录,或因此所生之文件资料(如文书、电磁纪录等),不得为作为证据而扣押。
再者,司法院研拟制定税务行政事件审理法草案,共33条,将送请立法院审议,重点包括破除「万年税单」,以课税处分作为撤销诉讼的程序标的;落实总额主义,建构诉讼上配套措施;强化行政法院审理权限,彻底解决税务争议;设置税务审查官,增强行政法院审理效能;优化暂时权利保护制度,衡平租税保全与人民救济实效;加强当事人协力义务,与行政法院共负厘清事实的责任;扩大强制律师代理范围。
司法院院会今也通过行政法院组织法修正案,重点包括增设税务审查官,并修正高等行政法院员额基准表及最高行政法院员额基准表;修正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遴选进用法官助理规定;明订行政法院得依聘用人员相关法令聘用税务审查官,或借调具有财税专业人员充任,并授权由司法院订定遴聘及借调办法。
另外,增订税务审查官职权范围,以有效协助行政法院审理税务行政事件,也增订税务审查官之任用资格条件,以供行政法院选才与能。
司法院。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