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机构在台设点松绑 大陆除外

内政部17日表示,为了提升国际能见度,将修正发布「外国民间机构团体在我国设置办事处申请登记作业要点」,这是30多年来首次修法,将大幅简化申请登记程序,以争取更多国际及港澳非营利组织来台设置办事处,扩大与建立我国民间外交实力,但是大陆机构仍不得来台设置办事处。

内政部指出,本次修法主要是删除许多管制规定,例如不准设置秘书处,以及办事处以一个为限等,让国际组织可以更有弹性决定在我国设置办事处的层级,而且不再限制办事处数量

同时也删除办事处应向当地警察机关报备之规定,以符合自由结社及两公约精神

而为提升国际组织来台意愿,这次也放宽办事处设置条件,如针对尚未取得外侨居留证外国籍负责人,给予六个月的宽限补正期,并明确化香港澳门相关组织来台设立办事处的依据。但为维护国家安全及利益,作业要点也明确规定大陆地区相关组织均不得来台设置办事处,且其人民均不得担任办事处任何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