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台经营人力派遣 无优惠税率

依照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规定,若为外商在台经营业务且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者,可向财政部申请适用优惠税率。

其中,国际运输收入以10%,而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或出租机器设备等以15%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再适用20%营所税,也就是外商在台的国际运输收入实际税率约2%,其他业务多为3%。

随着全球化发展,跨国交易日渐频繁,外商在台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的优惠税率案件逐年增加,又以技术服务为大宗。

但高雄国税局官员指出,近期发现很多外商与台企签约时,虽主张收入为技术服务收入,但实际上是经营人力派遣业务。

国税局依「外国营利事业申请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第1项计算所得额案件审查原则」规定检视,所谓技术服务范围包括规画、设计、安装、检测、维修、试车、咨询、顾问、审核、监督、认证、人员训练等服务型态,惟不包括人力派遣服务。

官员指出,外商在台经营人力派遣业务,其收入必须适用20%税率,若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则台企给付款项给外商前以合约总价依规定税率扣缴20%所得税款。

举例而言,Z公司与台企签订技术服务合约,派遣外国技师来台操作特殊作业用机具,惟国税局审核后发现,Z公司仅仲介派遣符合台企要求人员,等于Z仅负责行政事务协调及仲介,未实际提供技术层面协助,属于人力派遣服务,因此剔除适用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