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提供专利技术 可享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指出,外商在台提供专利技术,可概略分成四种,包括专案核准本土业者委托外商研发、外商自行开发、本土业者与外商合作开发等,只有合作开发需计算在台所得税负,另外三种皆可适用免课所得税优惠

我国为提升生技产业发展、消除国内外技术知识障碍,引进生产技术及方法财经两部会订定,若外商提供专利权商标权及各种特许权利给国内技业者做为生产技术,在外商方面只要有经济部工业局专案核准文件,外商的权利金收入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免缴所得税。

至于生技业外商接受国内生技业者委托,在境外研发、测试产品或新技术,外商获得台湾业者给付技术服务报酬,依照财政部2017年函释规定,该类技术服务收入并不属于境内所得,外商在台免课所得税,也不用办理扣缴。但官员强调,若外商与本土业者的对价关系异常,国税局仍可查核并要求补税

官员也表示,若生技业外商者自行研发技术且都在境外完成,而且使用人也是境外,则权利金收入不涉及我国所得税问题。若使用人为台湾业者,则回归到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还是免课税

不过,如果外商的技术是和国内业者合作开发,则该项研发服务报酬属于台湾境内所得,在台湾必须课征所得税。外商可以选择透过报税代理人缴税或是依照所得认定原则申请适用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