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龄梓/偷拍摄狼满足一时私欲揹不名誉罪名
▲偷拍摄狼可能遭判徒刑,还要缴纳高额罚金,尊重自己也尊重别人。(图/视觉中国CFP)
炎炎夏日,女孩们清凉的短裙、短裤纷纷出笼,除了视觉上消暑,这些美丽的衣裙亦成了街头的美好景致。然而,却有些不肖人士为了满足私欲,竟然利用手机偷拍女子裙下风光。
报载新北市一名黄姓男子因有偷拍嗜好,竟利用凌晨12点多,捷运收班时间人潮稀少之际,搭手扶梯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因被害人发现,冷静反应才使嫌犯遭逮捕。该男子虽称是临时起意,但警方查出其手机内有29部偷拍影片,皆是不同被害人,因仅一人提告,后来遭判处拘役40天。
曾有网路实况主Ryo也于社群网站透露,在通往捷运站手扶梯上遭到偷拍,对方遭发现后,先是否认犯行,后来求饶并将影片删除。但因影片已遭删除,即便报警后,警察也无可奈何。
有一名俄罗斯女学生安娜‧达佛格尤克(Anna Dovgalyuk),为了抗议喜欢偷窥女性裙底和拍摄裙底的人,在YouTube频道上发表一支「影片声明」,录下她在圣彼得堡各个地铁站,对着摄影机公开掀起自己的裙子并露出底裤,呼吁偷拍者看够了就不要再接近女孩子们,也呼吁俄罗斯当局,将裙底偷拍或偷窥列入犯罪行为。偷拍已是长久以来,世界各地都会遇到的问题。
相较于俄国尚未将偷拍列为犯罪行为,我国在《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已有处罚规定。《刑法》第315条之1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在捷运手扶梯利用手机偷拍女子裙下风光,或是过去常见的在女厕装设针孔摄影机的情形,即是构成第2款的行为;以往也曾发生温泉旅馆外,有人以望远镜偷窥他人泡汤,则是属于第1款的窥视行为,最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将偷拍所得的影片、照片,散布、张贴到网路、社群网站,则会构成《刑法》第315条之2,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须注意的是,《刑法》第315条之1属于告诉乃论之罪,即使警察查到偷拍者的手机中有许多影片、照片,但因找不到被害人,无人提告,亦无法追究。因此,若不慎遇到偷拍狼,在衡量现场安全的情况下,不妨即时呼叫、求助,请旁人协助制止、报警,保全证据,才能对行为人究责,如果事后愿意原谅对方,也可以撤回告诉。
好奇是人性,在这类案件尚难完全制止前,不妨为自己多做一些防护措施,例如在裙内加件安全裤,或者挑选附有内里裤设计的裙款。现在许多裤裙设计的很好,外观是美丽的裙子,但其实里面多了件小裤子,既美丽又可避免走光,万一不慎遇到偷拍,也可以降低损害。
至于有偷拍、偷窥癖者,在行为前也请多想一分钟,你的一个按钮动作,满足一时的欲望,却可能遭判徒刑,不仅须缴纳高额罚金,而这个不名誉罪名又会引来亲友侧目,是否值得呢?(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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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龄梓,律师,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