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死刑「有條件合憲」 司改會:對結果感到遺憾
宪法法庭宣告刑法死刑规定合宪,但设下八道严格关卡。记者潘俊宏/摄影
宪法法庭今针对刑法死刑规定作出「合宪性限缩解释」,并设下犯罪情节最严重、侦查及调查强制辩护、第三审强制辩护、合议庭法官一致决等8道严格关卡。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发声明指出,对于判决结果表示遗憾,盼政府探讨重大犯罪成因,强化建构社会安全网。
司改会指出,宪法法庭就死刑释宪案,认为基于达成刑法吓阻功能、公正应报的理由,宣告死刑合宪,但针对第三审未有辩护人、侦查中无强制辩护、法院未为一致决、被告为精神障碍者的情形,谕知应有更完善的程序保障。
司改会表示,对宪法法庭判决结果表达遗憾,宪法法庭的判决是因为在犯罪行为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时,基于国际公约的要求,应节制国家刑罚权,因此再次宣示限缩死刑仅能适用在「最严重犯罪」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刑事制裁的手段。另对于在审判程序上,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应该要以最严谨的程序,确认其犯罪事实、正当法律程序皆无任何疑义。
声明指出,37位死刑犯中,王信福、邱和顺两位本来即是在有疑义的法律程序下,包括被告或证人遭刑求、凶枪上无被告指纹、证词录音带消失等所生的冤案,宪法法庭未能于本次判决注意到此一问题,深感遗憾。
司改会指出,死刑存废的相关讨论,并不会在此次判决后消失,相反地,国家机关应该不再借由枪决人犯,来缓解社会大众对严重刑事犯罪的焦虑,而必须直接面对问题所在。
司改会表示,政府应更全面探讨重大犯罪成因,强化社会安全网的建构,真正的开始理解一个活生生的人,在经历了什么之后,成为了社会眼中的怪物,并且真实的面对、探讨如何避免这些悲剧的一再发生。
声明表示,法务部作为我国法务行政、刑事政策的主管机关,每年就我国治安及重大犯罪防治的近况,应向国民进行详细报告,例如建置重大刑案资料库,对重刑案发生统计及原因分析、汇整审理中案件的进度及结果、简述执行中案件的情形。
司改会说,除了重申对于严重罪行的谴责及零容忍之外,更积极地来说,也应研究相关的风险因子,并透过政策降低出现加害人的系统性因素,或对於潜在被害人提出注意风险的呼吁,希望政府对于重大刑案的成因分析、个案追踪、犯罪预防、被害人家属的补偿及关怀上,都可以有更负责任、系统性的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