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诚宇求偿减资股款 博达 遭法院判败
诚宇在102年度召开股东临时会进行减资议案,预计于减资决议通过后对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为减资款的发放,博达虽为诚宇的股东,但博达掏空弊案爆发后,博达的股份自97年12月起,多次经行政执行署核发执行命令,禁止诚宇对于博达所有的股份、股利、出资等,作移转或其他处分。
不过,对于依102年度减资决议中博达本得领取的减资款,是否为扣押命令效力所及,以及诚宇得否将减资款迳与发放予博达等,都有法律上疑义。
诚宇因此向远东联合法律事务所请求法律咨询,该事务所指派胡大中律师负责办理释疑,以避免重复给付的风险。
102年9月10日诚宇股东临时会决议减资后,就接获博达委托律师于102年9月30日寄发请求给付现金减资分配款200万元。
诚宇分别向行政执行署士林分署、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具状请求释疑,同时委请胡大中致电执行机关承办单位进行询问。
102年10月2日,行政执行署士林分署壬股书记官李垣杰回复,诚宇减资款应为原先业经行政执行署士林分署为扣押的股份所生之衍生物或变形物,应为先前扣押命令效力所及。
诚宇随后又收到行政执行署士林分署的执行命令,于是检附以财政部北区国税局为受款人的支票乙纸,将博达的减资款200万元,交由北区国税局依法收取,以抵偿博达所欠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