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会抽验16件鱼浆制品 1件未标示过敏源

消基会调查1件在量贩卖场的包装食品「花枝风味丸」未依据《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标示过敏原醒语,涉嫌违反食安法。(消基会提供/林良齐台北传真)

于2021年6~7月间,至台北市及新北市传统市场、超市及量贩店购买鱼浆炼制品,10件为鱼丸、花枝丸及6件为甜不辣,共计购得16件样品,其中1件在量贩卖场的包装食品「花枝风味丸」未依据《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标示过敏原醒语,涉嫌违反食安法。

现行《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包装食品未依《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办理标示,将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处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标示不实依违反同法第28条规定,处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产品依第52条限期回收改正。

消基会调查提及,本次测试16件样品中的过氧化氢残留量,均未检出;本次测试16件样品中,均未检出含硼酸。

消基会表示,此次样品标示调查结果,有1件包装食品的标示未依《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标示醒语,业者应尽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