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毓兰》执勤受伤员警竟需自费医疗?!
林圣伟在民国99年缉捕窃车贼不幸被枪伤造成下半身瘫痪,腰部以下失去知觉,大小便失禁,警政署告诉他,安养中心、养护中心都不能入住,因为未满65岁。
他目前住在护理之家,没有家人的陪伴,看护必须自费,他12月15日向我陈情,每天最基本必须的耗材,尿壶椅、尿袋等都必须自费,甚至连他要坐的轮椅也都要自费,去看病自费、交通费也没补助,请问这是什么就养照护?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5条之1已明文规定,「警察人员在执行勤务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残废或半残废者,应给与医疗照护及安置就养,并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给与终身照护。」
警政署凭什么,在没有任何亲自访视之下,做出这个必须自费、那个不能补助的决定?对待执勤遭受攻击失能的同仁会不会太苛刻、太冷血!
最近几个月,我屡次质询新北市警员吕进全执勤遭受枪击攻击成植物人至往生的23年间,住护理之家看护费却要自行负担,行政院在10月23日修正「警察人员执行勤务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护办法」却仍然规定,居家就养自雇看护才有补助,在安养机构仍然不补助,理由竟然是安养机构不需要雇看护!
内政部警政署怎么会有这种天龙长官,完全不了解这些失能、半失能的弟兄们,在就养时真正的需求?
陈宗彦次长允诺我12月16日会后就会去了解,希望除了林圣伟的个案能够获得平反之外,更希望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能够全面了解目前依据「警察人员执行勤务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护办法」的个案。
派员,请派真人,去实地探视这些因为保护中华民国治安(公共安全)而受伤的弟兄们,了解他们真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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