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前警所長涉收賄包庇濫倒 更二審判9年10月

新北市警察局金山分局某派出所前所长蔡明和被控收受业者贿赂10万元,对违法倾倒废土视而不见。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今天依贪污罪的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刑9年10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谢姓业者在民国103年间承揽新北巿淡水区某营建工地废弃物清理工程,谢男为规避查缉,违法将废弃物回填至低洼农地,因担心遭辖区金山警分局取缔告发,谢男分别透过掮客及赖姓里长与蔡明和接洽。

判决表示,双方谈妥每次倾倒废弃物前,以每台车交付新台币300元或500元贿款给蔡明和,总计蔡明和前后共收贿新台币46万元。

一审审酌蔡明和身为派出所所长,为图个人私利,未严守分际,竟违背职务不予举发,反而收受贿赂,有辱官箴清誉,使警察人员遭受负面评价,甚至造成人民对警察人员与司法的不信任感,严重破坏公权力执行的威信。

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的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罪,判处蔡明和16年徒刑,业者、里长也有罪;被告仅蔡明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的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上诉,仍判他16年。

全案再上诉,最高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高院更一审改判蔡明和无罪;再经上诉,最高法院今年2月认定蔡明和收贿10万元部分,更一审调查未尽,将此部分发回,由高院更二审审理。

高院更二审今天认定,蔡明和要求每车500元,此案倾倒200辆次砂石车,共计10万元,钱是由中间人进入所长办公室内,将10万元亲交付蔡明和收受,使农地遭倾倒废土的违规情形未遭蔡明和所辖的派出所查处取缔。

更二审审酌,蔡明和要求、期约及收受贿赂10万元的事实明确,他竟收费而未以警察身分加以取缔,行为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的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但考量此件从一审系属已逾8年仍未判决确定,依速审法减轻其刑,因此改判刑9年10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