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议长李全教贿选案 高院更二审:预备犯嘛!改轻判9月

▲前台南议长全教被控贿选案,台南高分院更二审以李全教所为犯预备行求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9月、褫夺公权3年,刑期大幅减少。(图/记者林悦翻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市议长李全教被控贿选案,台南高分院更一审维持一审判刑4年、褫夺公权5年,经上诉最高法院发回台南高分院更审,12月31日上午9时30分更二审宣判合议庭以李全教所为犯预备行求贿赂罪,原判部分撤销,判处有期徒刑9月、褫夺公权3年,刑期大幅减少。

更二审判决指出,原判决关于李全教部分撤销,李全教共同预备于直辖市议会议长之选举,对于有投票权人行求贿赂及不正利益,处有期徒刑9月,褫夺公权3年。

合议庭指前台南市议长李全教,指使共犯罗进生卓华民,及李全教指使共犯吴春成,虽有分别对谷暮‧哈就表示「企业家捐献」、「同额竞选」、「 选前一半、选后一半」等语,向谷暮‧哈就探询意愿,惟谷暮‧哈就均予拒绝,而仅止于预备行求。

合议庭认为罗进生、卓华民及吴春成对谷暮‧哈就所表示之「选前一半、选后一半」等语,仅属劝诱,尚未形成对价,应评价为行求要约之诱引,行为历程仅达行求之准备,应论以预备行求贿赂罪,判处李全教有期徒刑9月、褫夺公权3年。本案被告不得上诉,检察官得上诉。

前台南市议长李全教被控议长选举贿选案,一审被判刑4年、褫夺公权5年,李全教不服上诉后,二审改判3年6个月、褫夺公权5年。李不服再上诉最高法院,2018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台南高分院更审后,台南高分院更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李不服再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019年3月21日审结,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决事实理由,对「企业家赞助(捐献)」部分,究竟属「贿赂」或「不正利益」的认定及说明,有彼此矛盾之处,且原判决理由叙述,多有与卷内证据资料不相适合的疏误,撤销二审有期徒刑4年原判决,第2次发回台南高分院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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