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烧台湾民政府总部 前议员李承龙二审改判9月
▲台湾民政府铁门日前遭李承龙等人纵火。(图/翻摄自网友脸书)
前台北市议员李承龙,2016年7月间伙同其他3人,到台湾民政府位于桃园龟山的中央总部砸毁招牌、纵火,李男等4人被依公共危险、毁损等罪起诉。一审将李男判刑1年2月与3月,案经上诉,高等法院14日二审改将李男判刑9月。可上诉。。
本案发生于2016年7月15日深夜,当时台湾民政府位于桃园龟山的中央总部,被自称「爱国人士」两度纵火,门口大理石招牌被砸毁。警方循线逮捕涉案的李承龙,以及何姓、林姓2名男子与邱姓女子,检方声请羁押获准,李男等人分别遭羁押在桃园看守所及台北女子看守所。
检方侦办后,认为4人于当天分别驾驶2车,李承龙驾车载邱女,先到台北市加油站购买汽油,分装在汽油桶及塑胶袋中,另准备有铁锤,直奔台湾民政府中央总部,与何男、林男会合犯案。李男点火、林男敲毁招牌、何男持手机录影、邱女负责网路直播。检方依照公共危险、毁损等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将李男判刑1年2月与3月、邱女判刑8月,林男判刑4月与拘役20日,何男判刑3月与拘役10日。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于14日宣判,改认定李承龙仅犯「放火烧毁他人之物致生公共危险罪」,考量他仅因政治立场与台湾民政府相佐,却不思以合法手段表达不同意见,即率以汽油泼洒台湾民政府中央会馆之铁栅门,并点火燃烧,以此激烈手段抗争致生公共危险;但他自首,因此高院改判有期徒刑9月,林女改判7月。另外林男、何男维持原判。可上诉。
李承龙等4人再遭判刑,此外台湾民政府也另诉请求赔偿,一审判决李男等4人须连带赔偿19万余元。另外李承龙还犯下多起毁损案件,包含斩下台南市乌山头水库中的「嘉南大圳之父」八田与一铜像首级、持榔头敲毁台北市北投区逸仙国小前的2只日据时代石伯犬,也都遭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