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首宗代替考试罪的刑事案件,考生和枪手均获刑!
(原标题:阳春首宗代替考试罪的刑事案件,考生和枪手均获刑!)
在考试中
有人凭实力顺利通过
也有人动起了歪脑筋
企图找枪手代替自己考试
近日,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阳春首宗代替考试罪的刑事案件,考生和枪手均获刑,法院判处二被告人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回顾
2020年7月初,被告人吴某来到阳春市一驾校报名参加驾驶证C1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之《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吴某通过报名后即与该驾校业务员联系并达成了代考协议。
考试当天,吴某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给该驾校业务员。被告人张某通过吴某的身份证进入阳春市某考场代替吴某参加考试。张某完成考试后离开考室,吴某到签名处签名确认成绩。
后张某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犯代替考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代替考试罪中,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行为,均应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张某因此入刑。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以法律手段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替考行为形成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为社会公平竞争营造了良好氛围。
办案法官提醒,出现替考情况,多是由于利益诱惑或碍于人情。替考行为破坏了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和制度,动摇了社会诚信的道德基础,要充分认识替考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戒除侥幸心理,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对待考试,尊重考试规则,诚信考试。
敲黑板!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所组织的考试,如高考、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驾驶证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均在此范围内。
法条链接
《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真备考
莫找人替考
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
你我都能尽一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