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议员林腾煌被诉买票 更二审逆转无罪 理由出炉
宜兰县议员林腾煌遭检方起诉以一票5000元买票,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为,自称被买票的男子供词前后不一,且与常情有违,因不能证明犯罪,判林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宜兰县议员林腾煌遭检方起诉以一票5000元买票,宜兰地方法院依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贿赂判刑3年2月,但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为,自称被买票的男子供词前后不一,且与常情有违,因不能证明犯罪,改判林无罪。检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控林男为求顺利当选,在2018年11月某日,到一名选民住处拜票,佯称借厕所,而欲交付现金5000元,并要求投票时将选票投给他,但对方认为此举是行贿,当场拒绝受领贿赂款项。
一审宜兰地方法院依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贿赂将林男判刑3年2月,二审高院改判无罪,经最高法院撤销后,高院更一审认定他犯行明确,将他判刑3年2月,但遭最高法院撤销。
高院更二审认为,自称被买票的男子对于家中投票权人数、交付贿赂地点、事后有无转知他人等节,所述前后不一,且与常情有违,且其他证人所述都属传闻证据,均未亲身见闻林男行求贿赂之行为,无从采信。
更一审认为,检方所提事证,容有合理怀疑空间存在,不足使公诉意旨所指犯行达于无所怀疑,既不能证明被告犯罪,应为林男无罪谕知。
民事部分,检方提起的民事诉讼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庭认为,证人证述交付贿款的地点前后不一,且未亲自见闻林腾煌交付或拟交付贿款,证词属传闻证据而无可采,检方对林男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于法无据,判决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