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生理假、病假33天用完了 仍可请无薪生理假

女性有薪生理假、病假33天用完了,仍可请无薪生理假。(示意图达志影像

记者李孟璇台北报导

劳动部今天表示,女性劳工所请的生理假及病假,1年最多可请33天,而雇主应给付半薪,若已达年度病假日数法定上限,仍有请生理假需求,雇主不得拒绝,但可以不给薪。

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可请1天生理假,全年请假日数未超过3天,不并入病假计算,但其余第4~12天则计入病假;《劳工请假规则》则规定,劳工每年有30天病假,工资折半发给。也就是说,女性每年不并入病假的3天生理假,加上30天病假,共有33天的假雇主应给付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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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劳动部表示,有民众询问,第4~12天的生理假并入病假计算后,若每年33天的生理假及病假请满后,仍有请生理假的需求该怎么办,不知道能否再请生理假?不知道会有薪水吗?

对此劳动部今天公布最新函释令,明定若生理假并入病假达到上限,劳工仍有生理假需求, 雇主应该给假,但可以不给薪。

劳动部举例,劳工今年8月底止,病假已请到30日,且1、2、3月每月也各请1天不并入病假的生理假,已达到请假日数上限,若该劳工于9~12月间仍有请生理假的需求,每月可以再请1天生理假,只是雇主可以不给付薪资,也就是说可以再请无薪生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