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姊換身分留台18年 陸女判無罪

大陆张姓女子急与外遇对象结婚,与姊互换身分来台居留18年,高雄地院判无罪。记者林保光/摄影

大陆籍张姓女子婚后来台探亲,外遇陈姓男子后因逾期拘留被遣返,没想到竟在大陆与姊姊「互换身分」,冒用姊姊名义与陈男结婚,在台居留十八年;高雄地方法院认为,张女是在姊姊授权下使用张姊身分来台,不构成伪造私文书罪,判决无罪。

判决指出,张女一九九年与杨姓男子结婚后,以探亲名义来台,后来因与陈男婚外情,进而与杨男离婚,因逾期停留及未经许可从事工作,二○○四年被遣返大陆,限制一年内不得申请来台依亲。

一个月后,张女急欲来台,因此冒用姊姊的名义申请身分证,二○○五年与陈男办理公证结婚,姊姊的身分证换成妹妹的名字,继续在大陆生活,两姊妹「互换身分」的事,家人都知道。

张女与陈男结婚后便申请来台,二○一二年获移民署核发定居证,隔年申请到身分证,以国民身分在台定居。直到去年张女要换发姊姊名字的身分证,移民署察觉蹊跷,依伪造文书罪移送高雄地检署侦办。

法院审理时,张女坦承与姊姊互换身分,她强调当初因为不想再等一年,才想「买身分」来台,但家人不希望她用假身分,商议后便用大姊的身分重办身分证,才能来台与陈男结婚。张女姊夫来台作证,供称「要不是自己妹妹,妻子(张姊)也不用换身分改名」。

合议庭认为,张女获姊姊同意,用姊姊的身分入境台湾生活,足认已授权张女完成相关居留、定居等身分文件的手续及流程,张女在各种申请书上的签署及盖印署押、印文和指印,显然是张姊的授权,不构成伪造私文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