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55K老婆闹离 低薪夫讥笑不给赡养费:大小姐,妳主动要离的
「既然你也想离婚,那么是否离婚这一点就没有争议了」,佩君听到丈夫阿翔也有离婚的想法,着实松了一口气,两人结婚3年来,别说夫妻之情,两人连一般家人的互相关怀都已办不到了。
「那孩子呢?你打算怎么办?」佩君小心翼翼问着,孩子是佩君的心头肉,是她一切生活的动力,她可无法接受失去孩子;「既然一直以来都是妳担任主要照顾者,我工作又不稳定,孩子我当然会给妳」,阿翔面无表情说着。佩君掩不住心中的狂喜,然而喜悦的感觉只维持几秒钟,一个人带孩子毕竟是身心的考验;「既然平日出的力少,那总该出钱吧?」佩君心中暗自想着。
「好,那请问你每个月愿意付多少扶养费?15,000元应该不过份吧?」佩君问,然而阿翔却轻蔑地笑出声,「大小姐,婚是妳主动说要离的,孩子也给妳了,好处都占尽,还要我出钱?既然孩子归妳,不是应该自己负担孩子的扶养费吗?」佩君听了简直难以置信,「更何况妳每个月的薪水有55,000元,之后应该会回娘家住吧?我工作不稳定,有一搭没一搭,妳自己的薪水就足够养孩子了,还跟我要?」阿翔双手插在胸前,下巴抬地恨天高,睥睨地看着佩君。
「天啊,你怎么可以讲这种话?虽然孩子归我照顾,但你仍是她的父亲啊!你现在是宁愿报复我,也要牺牲小孩的权益吗?」佩君简直不敢置信,觉得对方似乎将孩子当成谈判的筹码;但转念一想,自己的薪水确实足供母女两人生活,难道真的不能要求未担任亲权的一方给付扶养费吗?
许多民众以为,夫妻离婚后,未行使亲权之一方即免除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其实不然。民法第1116条之2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不因结婚经撤销或离婚而受影响」,这是因为父母离婚后,虽然未成年子女之亲权可能约定或裁判由其中一方行使,但仅是基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不便由夫妻共同照顾的缘故;未行使亲权之一方只是亲权之行使暂时停止,其与未成年子女之身分关系不因离婚而受影响,父母仍应各依其经济能力、身分,及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对未成年子女负保护教养之义务。因此,阿翔称既然由佩君单方行使亲权,伊即不需要负担扶养费云云,是不正确的。
又目前最高法院实务认为,父母离婚后,应衡酌各自之经济能力及身分,与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对未成年子女负扶养义务,不因任一方之经济能力已足使未成年子女获得完全扶养,而免除他方之扶养义务。因此,虽佩君的月薪已足供母女2人生活,但并不当然免除阿翔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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