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卖仿冒品未被起诉为何商品仍遭没收

贩售仿冒商标商品即便不被检方起诉,但商品必须全被没收。(图/pixabay)

某甲遭警察移送明知大陆地区深圳市某家公司之商标已向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下称智财局)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且用于耳机讯号线蓝芽无线耳机等商品,竟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或同意,而基于贩卖仿冒商标商品之犯意,以每个新台币900元之价格,贩售仿冒商标之蓝芽无线耳机予不知情之乙;后经警察持法院核发之搜索票前往某甲住处搜索,并查扣仿冒商标之蓝芽无线耳机38个,涉嫌违反《商标法》等罪嫌

检察官侦查终结,认为某甲罪嫌不足而为不起诉处分,但扣案仿冒商标之蓝芽无线耳机38个,检察官未将其还给某甲,反而声请法院裁定准予没收。为何检察官已经不起诉处分了,遭查扣物品却仍遭法院裁定没收?

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或第253条之1为不起诉或缓起诉之处分者,对《刑法》第38条第2项、第3项之及第38条之1第1项、第2项之犯罪所得,得单独声请法院宣告没收,同法第259条之1定有明文;又违禁物或专科没收之物得单独宣告没收,《刑法》第40条第2项亦有明文,且侵害商标权、证明标章权或团体商标权之物品或文书,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收之,《商标法》第98条定有明文。而违反《商标法》之物品,系属《刑法》第40条第2项所称专科没收之物,得单独宣告没收,且《商标法》第98条、《刑法》第40条第2项规定,采义务没收主义,应优先于采职权没收主义之《刑事诉讼法》第259条之1而适用。

扣案之仿冒商标之蓝芽无线耳机38个,经鉴定结果,确为仿冒大陆地区深圳市某家公司已向智财局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之物品,有该公司侵权鉴定报告书两份可查。依《商标法》第98条之规定,该扣案之仿冒商标之蓝芽无线耳机38个,属绝对义务没收之物,不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均应宣告没收之。即便某甲因罪嫌不足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确定,但因该商品使用仿冒之商标,法院仅能裁定宣告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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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杰,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