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性有疑虑 2大法官提不同意见书
农田水利会改制合宪,蔡明诚(见图)及吴陈镮两大法官提不同意见书。(本报资料照片)
农田水利会改制合宪,蔡明诚及吴陈镮(见图)两大法官提不同意见书。(本报资料照片)
水利会变公务机关,多数大法官认为合宪,但蔡明诚、吴陈镮两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见书,不认同水利会公法人或机关化是「政治面」问题,且行政机关发动让水利会纳为公务机关,立法机关呼应,如果不准许经由宪法审查,作为救济管道,不符合宪法守护者的职责。
蔡明诚及吴陈镮表示,农田水利法的修法涉及各地农田水利组织的存立及人事,包括员工任用或会长选任等重大变动,也有既存与私人间的土地,及相关设施或财产权的权利归属等,许多争议有待厘清及处理,事关重大。
他们说,所谓不平则鸣,如果认为本件相关规定的施行,对于水利会会员的权益,或台湾农田水利制度发展没有重大影响,那为何农田水利会机关化,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关注,甚至引发不少反面评论。
2人指出,多数大法官从公法人不具有基本权保障的适格立论,认为农田水利会从公法人纳入公务机关,这些修法规定,没有侵害宪法保障结社自由及财产权问题等结论,仍有商榷的余地。
他们表示,具悠久历史或人数众多的水利相关团体,政府是否可基于所谓团体经营不善,或人事纷杂等诸因素,迳予机关化,其在宪法上是否具有正当性?颇多疑虑,如容许政府从事此行为,恐成为新官僚化的行政体系。
况且,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就原有国营独占事业,往往改采民营化或自由化经营,使其更具有效率。但目前政府却反其道而行,将农田水利会机关化及全面国有化,于此形成另类官僚化的新机关,是否比原有组织更为妥当,也值得商榷。
2人也认为,如果将农田水利会机关化解读为纯属政治面问题,不再深入审视其宪法上正当性,恐赋予立法者过大自由形成空间,或使相关行政机关享有过大政府行为,而给予其恣意或滥用公权力的机会。
此外,两位大法官也主张,农田水利会修法有违宪之虞,因牵涉人民结社自由及财产权等宪法上权利保障,有必要在宪法裁判宣示前,准予作成暂时处分之急迫必要性,否则人民的宪法上权利将有不可回复之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