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会员进货逾7.7万元 财政部:课6%所得税

▲直销示意图。(图/东森新闻

记者徐珍翔台北报导

直销会员小心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蔡碧珍15日表示,民众参加直销,每年进货逾新台币7.7万元者,除非能举证纯属自用,否则超过部分将被当作营利所得、课征6%所得税。换句话说,民众若以直销会员身分替亲朋好友购买产品,进货金额只要超过最低门槛,就必须自行举证「未因此获利」,否则多出金额将被课征所得税。

据悉,财政部自1994年起即发函规定,直销会员出售商品必须视为营利所得课税,但实务上,不少会员也会选择自用产品,若要求所有进货商品都必须举证自用,实务上恐不易执行,为简化稽征作业节省征纳双方成本,财政部在1998年增订全年进货金额在5万元以下者免税,超过部分则课征6%所得税;该门槛继2006年调高至7万元后,财政部考量消费者物价指数,决定自明(2016)年起再上调至7.7万元。

蔡碧珍指出,直销会员销售商品所赚取利润,除非可依凭证核实认定,否则稽征机关将根据进货资料,以建议价格(参考售价)计算销售额,超过7.7万元部分将被课征6%所得税。举例来说,若有直销会员一年购买商品达12万元,高于7.7万元的部分有4.3万元,就必须缴纳所得税2580元(4.3万元乘以6%)。

须注意的是,直销会员若能举证确实为自用,仍可免征所得税。不过,蔡碧珍坦言,举证方式并无明文规定,实务上会考量民众所购买的商品数量单价,进一步判断说法是否合理,必要时也会向案件其他相关人查证。

「我们不会太严苛,只要够合理就可能放行。」她强调,约有86%的直销会员每年进货不到7万元,因此多数民众都可以接受此作法,过去也只出现过一次争议,当时有直销会员因为购买商品金额超过门槛就被视为营利行为,后来发现该商品为价值数万元的床铺,因此直接认定合乎自用可能、免课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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