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工程师研发程式不满中止合约 骇掉对方判刑7个月

法官认为工程师利用自身专业犯罪,且犯后态度不佳,因此依无故删除他人电脑电磁纪录罪判刑7个月,不得缓刑。全案可上诉。(图/记者陈凯力摄)

记者陈凯力/新竹报导

竹科一名工程师,接受厂商委托设计一套进货系统,由于收到厂商方的终止契约,于是工程师利用内植的骇客系统瘫痪程式,使委托厂商无法使用,厂商因而告上法院。法官认为,双方虽未签合约,工程师确实拥有程式的著作权但出资厂商也有使用权,工程师无权干扰或不让厂商用,且工程师犯后态度不佳,因此依无故删除他人电脑电磁纪录罪判刑7个月,不得缓刑。全案可上诉。

竹科1名34岁的曾姓软体工程师,2015年9月间承揽一家竹科厂商的委任,以69万元为代价,协助设计一套进销货系统程式及资料库,供该家厂商网上进行销货纪录。

不过,隔年7月厂商决定终止与曾男契约,令曾男竟开始动手脚,利用系统内植的骇客程式,干扰厂商运用,导致厂商从2016年9月起无法正常使用此系统。

曾工程师甚至以木马程式侵入厂商的软体系统,变更使用者密码,并删除销货系统程式的纪录档、资料库等,再将伺服器关闭,导致厂商损失惨重。厂商察觉有鬼,以还原软体等程式检视,发现遭曾男当骇客侵入他们的系统,因此报警处理。

曾姓工程师向法官表示,2015年接受对方委托,开发销货系统程式,但隔年7月对方提出终止合作,因此他做完更新测试完成点交后,即终止契约。他并没有任何妨害电脑使用的犯行,他认为厂商只有销货系统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程式码是为了保护自已的智慧财产,没有恶意干扰原告使用电脑,也没删除对方的相关电脑纪录。

法官调查发现,该竹科厂商按分期付给曾工程师近70万元,但双方并没有签契约,隔年厂商提出中止契约,经曾工程师完成最后更新点交,并收取最后尾款

法官认为,双方并未签约,因此依著作权规定,曾工程师的确拥有著作财产权,但出资人也可以使用销货系统的程式,因此认定曾工程师不能以任何方式禁止厂商使用程式,或以骇客方式骇入系统,让对方无法使用程式,来维护自身的著名权,因此法官认定曾姓工程师的供词不可采用。

法官认为,曾姓工程师不以合法方式解决双方纠纷,利用自身电脑专业犯罪,且事后一再狡辩否认犯刑,审理期间又不断指责对方,更未积极弥补厂商的损失,犯后态度不佳,因此依无故删除他人电脑电磁纪录罪判刑7个月,不得缓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