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訴訟組研議修法 呼籲死刑排除速審法適用
最高检察署表示,宪法法庭对死刑判决设下了高审判门槛,诉讼组已研究修法议题,包括死刑案件应排除或限缩速审法适用,并研讨收容期间是否应折抵刑期及假释适用的相关议题。
9月20日,宪法法庭在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中要求,37名死囚均援引此判决意旨,声请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若非常上诉成功,其依据刑事妥速审判法所规定的羁押次数、期间及8年期间,均应自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决起重新计算。
现行速审法规定,审判中之延长羁押,如犯死刑、无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第一审、第二审以6次为限,第三审以1次为限。审判中羁押期间,累计不得逾5年。若羁押期间已满,仍未判决确定者,视为撤销羁押,法院应将被告释放。
最高检察署认为,宪法法庭判决对于科处死刑设置严格门槛,可能提高实务中判死的难度,诉讼组研议修法议题,并于最高检察署月刊9月号发布。
最高检察署指出,门槛提高,可预料死刑案件的审理时间将延长,难与一般案件适用相同的速审法标准,应修法排除或限缩死刑案件于速审法外,才能确保死刑案件能在严密的正当法律程序下审理。
另方面,最高检察署指出,若死囚非常上诉后改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其等待执行的「收容」期间是否能折抵刑期,及假释准驳、假释撤销残刑期间等议题,均需进一步规范,以民国84年犯下绑架黄姓建商撕票勒赎案的死囚黄春棋及陈忆隆为例,于89年判死确定至今收容逾25年,若改判有期徒刑且收容期间得以折抵,可能立即释放,将引起社会关注。
最高检察署进一步说明,黄春棋与陈忆隆所涉案件,若申请假释适用83年修正前刑法施行法,即无期徒刑执行超过10年后即可申请假释;若2人改判无期徒刑且收容期间得以折抵,便可申请假释;即使收容期间不折抵,仍仅需再执行10年,即有假释机会。
最高检察署表示,另根据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无期徒刑经假释后再犯者的残刑一律执行20年到25年的规定违宪;若结合2件宪法判决意旨,如黄春棋及陈忆隆被改判无期徒刑,若2人假释后再犯轻罪,残刑执行10年即视为刑期执行完毕。
最高检察署强调,黄春棋及陈忆隆原被判死确定,于宪法判决后,最终可能仅须执行20年刑期即可获释,此结果与原判差距悬殊,应考量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此等刑罚结果是否妥当,实值深思。
最高检察署。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